在香港物流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担任出口货品报关,买方担任进口货品报关。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根本报关综述。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报关处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挂号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处理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报关手续的公司有必要向海关处理报关注册挂号。要履行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的报关手续,有必要先经海关批准变成报关单位。可以向海关注册挂号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处理报关注册挂号单位;另一类是处理署理报关注册挂号单位。处理报关和署理报关挂号,在公司所在地海关处理。报关事务,应由报关公司和署理报关公司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处理。报关员有必要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布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处理报关注册挂号单位
可以向海关请求处理报关注册挂号的单位有:经批准有香港物流进出口贸易运营权的公司;中外合资、合作运营公司及外商独资公司;经海关认可,直接处理香港物流进出口手续的运营对外加工、安装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公司;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处理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手续的单位。请求处理报关注册挂号的公司,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处理部门批准其运营进、出口事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挂号请求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许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挂号证明书》。
(二)处理署理报关注册挂号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可向海关请求处理署理报关注册挂号,并一起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署理报关注册挂号请求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确保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税款可以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组织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组织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许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确保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请求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挂号证明书》。公司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处理货品进出关境的手续。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请求变成报关单位的公司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挂号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请求。
二、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的申报
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的收、发货人或许他们的署理人,在货品香港物流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则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则的格式填写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一起提供批准货品香港物流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进口货品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完全、字迹明白,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则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品;如发现状况有无或其他状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送更改单。
出口货品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品报关单根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状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处理更正手续。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通过海关,都有必要在向海关递送以填好的报关单的一起,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共同,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品的凭证。随报关单一起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品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品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求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则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品,应在向海关请求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品许可证。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许可证制度,是对香港物流进出口贸易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物品实行全面处理。有必要向海关交验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则应申领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有必要交验由对外贸易处理部门签发的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香港物流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运营香港物流进出口事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香港物流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运营范围内香港物流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运营香港物流进出口运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求交验许可证。查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查验检疫货品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一起出入境查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查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查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世界通用的新的查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香港物流进出口检疫的货品启用“入境货品通关单”和“出境货品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查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实施查验检疫的香港物流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包括转关运送货品),海关一律凭货品报关地出入境查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品通关单”或“出境货品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一起, 正式启用出入境查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一起,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品通关单”或“出境货品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查验商品是否现已接受法定的商检组织查验;另一方面是取得香港物流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物流进出口商品查验法》以及《商检组织实施查验的香港物流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则,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查验的香港物流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查验组织报验。报关时,对香港物流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组织签发的“入境货品通关单”和“出境货品通关单”进口货品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则的其他香港物流进出口管制货品,报关单位也有必要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比如药品查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处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处理,香港物流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处理,香港物流进出口音像制品的处理等均属此列。
(二)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的查验
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状况,审查货品的香港物流进出口是否合法。海关查验货品,应在海关规则的时刻和场所进行。如有特别理由,事前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则的时刻和场所以外查询。请求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付出费用。
海关查验货品时,要求货品的收、发货人或其署理人有必要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担任处理货品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品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许提取货样、货品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品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形成被查货品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则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品,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品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组织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品、物品赔偿告诉》,当事人自收到《告诉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告诉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付出。
(三)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的放行
海关对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品,并依法处理了征收货品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品的所有人或其署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品。此刻,海关对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的监管才算完毕。
三、报关期限
香港物流进出口货品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则,而且出口货品报关期限与进口货品报关期限是不同的。出口货品的发货人或其署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曾经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则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品的时刻,以确保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在这一规则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品就得不到海关的查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送,从而影响运送单据的取得,甚至致使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处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品的收货人或其署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处理进口货品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则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进进口货品提前投入使用,削减差错,避免舞弊。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处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送货品为货品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品为收到邮局告诉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品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滞报金总额=货品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品的收货人自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品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送、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品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请求,予以发还;逾期无人请求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许溢卸的进境货品除外。